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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警部门提醒:您的爱车可以提前定期检验了
  发布时间:2008-10-13 12:35   
  根据新修订的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2号),从今年10月1日起,机动车可在检验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进行定期检验,例如行驶证上签注检验有效期为2008年12月底,该车辆可在当年10月、11月、12月份进行定期检验,以此类推。但应注意的是,提前参加定期检验只是提前核发了还未生效的检验合格标志。例如,一辆检验有效期止为8月底的机动车,车主在6月申请的检验合格标志,有效期是从9月份开始生效。同时,车主在检验时,必须提供《交强险》保单,如《交强险》凭证第三联原件丢失的,提供其它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;原件因上次车辆检验时已上交的,但由于保单还在有效期内的,提供其它任一联复印件。
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车主:机动车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,不一定与号牌尾号或者注册登记日相应的月份一致,应以行驶证副页上签注的有效期限为准。
  对超过当月检验的,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以200元罚款,或者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。

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
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
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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